熱點答疑: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1-05-26 17:06:09
1、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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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 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78號)第-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78號) 第四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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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在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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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 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1) 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